2009年度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条例

发布者:再生实验室发布时间:2009-12-02浏览次数:755


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指南及管理条例

2009

  

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开放研究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划拨的运行经费和实验室自筹经费。

  

1、开放基金申请对象

凡校外固定单位或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可酌情考虑),年龄不超过五十岁,均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2、开放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1)开放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应研究计划项目书,经所在单位主管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实验室联系人处。

3)申请项目需做到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4)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工作起始时间根据申请者计划,由重点实验室审批决定。

5)评审委员会由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组成。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以会议或通讯评审的方式逐一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额度视项目数量和研究强度等情况而定,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3、项目指南

根据公布的项目指南内容进行申请,2009年度首期资助项目1项,资助力度为2万元。

2009年申请的研究领域为:(1组织、器官修复与再生机制的研究;(2成体干细胞;(3具有修复与再生活性成份的分离及效应的研究

4、管理办法

1如果发表研究成果,须注明项目受到“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2)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实验室划拨经费额度,建立项目经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销。

3)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在重点实验室进行项目研究期间实验材料费用的支出,以及标注受“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会议和差旅费用。

4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项目研究结束后,购买的设备、原材料等一律留在重点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所剩余的经费一律纳入开放基金总额中。

5)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其他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支付。

6完成人在研究期间对实验过程应进行记录。

7项目执行过程中,需每年向重点实验室汇报研究进展接受评估,内容包括:

a、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b、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c、研究工作总结。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重点实验室研究,负责人批准后,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8)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论文。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如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协商共同办理,如果与重点实验室签署了成果共享协议的,按所签署的成果共享协议的条款执行。重点实验室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估,对于优秀者,在下一轮基金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未完成者,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9)本管理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该表格在网页下载中心下载)